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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流程和注册地址的要求
发表时间:2019-09-20 10:38

<1>公司注册流程和所需资料
一、核名
所需材料: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所需资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章程
7.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名称核准

◆ 需要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

四、验资账户
、报工商局审批
、核法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1.提出登记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2.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3.报送税务登记表
4.审查税务登记表及提供有关文件及证件
5.案头核审
6.审批
7.打印税务登记表

8.领取税务登记表

<2>工商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9.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0.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五、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十三、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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